緬甸有兩名男子,因為偷偷宰殺孔雀吃了,結果被判三年有期徒刑。在緬甸,孔雀是屬於保育類動物,捕殺孔雀的人,一旦被抓到了,最高可以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,而且還要罰款。這兩名男子,是跑到緬甸首都「仰光」北部的一間野生動物園中,把裡頭的兩隻孔雀給偷出來殺了吃掉,遭人檢舉。這間野生動物園的園長,氣憤地說,也許有人認為他們小題大作,但是孔雀在緬甸是很珍貴的動物,所以這兩個人絕對是罪有應得。

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040807/4/vinz.html


基本上,在台灣…動物是沒什麼安全保障的。「天上飛的、地上爬的、水中游的」只要能夠烹調,也不管吃起來滋味如何,全都無一倖免變成台灣人桌上的「盤中飱」。恐怖的是,如果這個「動物」吃起來口感不錯,又沒有立法不准宰殺,接著一連串奇妙的事就發生了。奇妙的地方在於:你開始可以在各地觀光景點的附設餐廳看到價值不斐的「這道動物」,恐怖吧!

其實,說起台灣人做生意的狠勁,是很難想像~為什麼政府老是造不好一條橋,鋪不平一條路?!只把狠勁孤注一擲在奇怪的事業發展上,或許能稱的上是台灣另類的經濟奇蹟吧!不過,比起大陸人只要「背朝天」的動物,都能入口的蠻勁,台灣人也沒有多不盡人情,畢竟我們還是「有選擇的」,而不是「殺無赦!」

不過,吃孔雀真的就有點...,其實,我比較擔心的是,一旦新聞紕漏有人吃孔雀,不知道大陸的商人會不會靈機一動:「原來~我們還有孔雀可吃!」我想,這才是真正的大陸尋奇吧!(苦笑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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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tarmik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